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司法实践中,两者是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犯罪中的方法、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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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组织卖淫罪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因此,组织卖淫行为必须具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相比之下,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现实生活中,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也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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