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取保候审可以回老家吗?

对于一个拥有自由的人来说,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外出,需要的仅是一张身份证。但是,若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的,还可以正常地去外地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的日趋便利,人们外出旅游学习工作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对于一个拥有自由的人来说,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外出,需要的仅是一张身份证。但是,若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的,还可以正常地去外地吗?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是一种相对较温和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未被限制,可以进行社会活动,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外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由此可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外出的,只是要把握好外出的范围。如果外出的范围超过市、县,则要事先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执行的机关进行报告,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外出;如果外出的范围未超过市、县,则不需要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取保候审的外出(范围超过市、县)应当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获得同意方可进行。

报告的流程

至于报告的流程,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外出的意见;一种是口头形式,就是通过电话的方式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掌握情况后口头答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当如实说明去处、目的、理由和外出的时间、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掌握行踪。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一般情况下,只要理由正常合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都会同意外出的。正当的理由通常包括:外出务工学习、外出探亲访友、外出求医治病等等。

违反规定的处理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私自外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

缴纳了保证金的,可以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者部分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对于提供了保证人的,若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要求更换保证人,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外出(离开市、县)情节严重的,或因为外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所以说,取保候审期间是可以外出的,关键是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及时报告,毕竟权利义务是相伴随的,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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