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黄金37天是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黄金37天是什么意思?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一、“黄金37天”的说法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会经过3-4个阶段,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本文所指的37天说的是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没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权力的。

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也不是必经前置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往往认为是需要逮捕的。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公安机关必须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更好的侦查案件,多数情况下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不超过37天,37天就是从这里总结出来的。

二、黄金37天意味着什么?

 一方面,基于目前的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制度,压缩了逮捕后被撤案、不起诉、无罪的空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是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批捕,撤案、不起诉、无罪的难度极大。

 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看,一旦被逮捕,争取撤案、不起诉、无罪和缓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检察院这个层面讲,目前实行的是谁批准逮捕、谁起诉的政策,目的是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我相信这个初衷是好的,但是实践中可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从公安机关的层面讲,一旦刑事拘留,目标就是全力以赴收集有罪证据,即便是法律规定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但是由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属性,往往重点放在收集有罪证据这个方面,至于无罪证据或者说罪轻证据可能存在不会被重视的情况。

三、律师为什么说是“黄金”37天?

这关键还是取决于这37天中律师的工作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开展:①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②会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③代理申诉、控告;④向侦查机关会通过或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等工作。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从刑事辩护的策略上看,虽然我不否认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辩护前置或者说辩护前移还是很重要的。由于证据均是在侦查阶段收集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和方向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发展,结合侦查阶段的侦查机关的属性往往侧重于有罪证据的侦查,否则国家也不会设立公、检、法三个机关对刑事案件采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刑事流程。

最后,无数的实务经验已经告诉我们, “关系运作”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小便利(打听案情等),但根本无法影响案件的实体结果,更多的时候是让当事人错失良机。

 因此,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以下几点: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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