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区别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达,利用网络信息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我国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在此类犯罪活动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受理数量已经跃居第三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但是实践中其往往容易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相混淆。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达,利用网络信息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我国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在此类犯罪活动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受理数量已经跃居第三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但是实践中其往往容易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相混淆。


一、二者的基本概念

概念: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掩隐罪是指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帮信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通过国家这几年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发现实施帮信犯罪的行为人主要以青年人为主,在校学生,大学毕业生、“90后”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主体,不少人受过高等教育,但社会经验不足,个人法律意识淡薄。

2、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网上找的兼职,或朋友推荐参与的,在利益驱使下,参与犯罪,返点高,成本低,获益大。

3、犯罪行为大多为犯罪嫌疑人贩卖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将微信收款或支付宝账号甚至手机直接给实施网络诈骗的团伙使用,或直接通过自己的支付账号转移犯罪资金。诈骗组织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身份进行转账交易结算,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

4、此类案件都是通过下载非法APP软件,大多为非法赌博平台,电信诈骗平台、非法网贷平台。这些平台由玩家转入大量资金,再由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接收资金并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再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也叫“跑分”、“刷流水”。

5、目前,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犯罪手法比较隐蔽,利用微信、支付宝、虚拟币交易、甚至是网购等方式,具有虚拟性特征,逃避法律监管,达到犯罪分子敛取资金的目的。


二、区别

1、客观行为上的不同

帮信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媒介帮助他人完成正在进行中的犯罪,一般是提供支付结算。掩隐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或其他方法帮助处理上游犯罪所得或者收益。

同时帮信罪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上游犯罪正在发生中,而掩隐罪的行为是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的后续过程中,是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

2、主观认知上的不同

帮信罪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只需要概括性的知道即可。在一定的条件下,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而掩隐罪主观明知,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上游属于犯罪行为,或者概括地认识到上游行为属于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属于确定性的明知。

司法实践中对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是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推断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同时,根据《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规定,1、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适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3、侵害法益不同

帮信罪侵害的是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帮信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帮助者一般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主要违反国家关于银行卡、账户等管理规定;掩隐罪一般是犯罪既遂后,就赃款多次转账,拆分转款,阻碍司法调查,致使资金顺利转移,同时,根据张明楷教授观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转移”,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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