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和诈骗区别在哪?
很多法律人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往往从四要件的角度长篇大论,让人不知所云。一篇优质的普法文章,应当浅显易懂,让读者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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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普及一下三个罪名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损失财物。
所谓帮信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
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依然予以掩饰、隐瞒从而严重妨碍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追诉的行为。
现在直接上干货。
在办理涉“两卡”(手机卡、信用卡)犯罪案件中,需要准确界定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三招”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
第一招“掀老底”。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招“看表现”。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第三招“找关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简短的三句话,不过多讨论法理,但是足以厘清三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