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帮信罪最新判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销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销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

1. 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认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其他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帮信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

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上述客观行为在实务中,常见的有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制作涉案APP,出租、出借或者托管服务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码收取支付相应款项以及在火币网、OK网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USDT等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单位及个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帮助行为。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其具有明知之外,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推定,但有相反证据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明知的情形。

在认定明知时,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其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是上述(7)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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