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和共同犯罪的区别在哪?

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加以及刑事政策的调整,“帮信罪”被适用的频率激增并逐渐被众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所熟知。但是伴随“帮信罪”的适用频率大幅提高,也产生了一系列的争议。首要的问题便是帮信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帮信罪”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改增加的新罪名,系《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该罪名早已被规定在《刑法》之中,但是真正被激活却是在近几年。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加以及刑事政策的调整,“帮信罪”被适用的频率激增并逐渐被众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所熟知。但是伴随“帮信罪”的适用频率大幅提高,也产生了一系列的争议。首要的问题便是帮信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帮信罪的原型属于共同犯罪形态中的帮助犯,属于共犯处罚的范畴。在刑法将共犯帮助行为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处罚前,帮助犯罪名依正犯罪名确定,无独立罪名只在量刑时予以区分。针对新型网络犯罪所呈现出来的独立性、黑灰产性、微犯罪性和主体作用性等特征,网络犯罪刑事政策坚持犯罪生态治理和系统治理的理念,以刑事手段治理犯罪的“土壤”,彻底根除网络犯罪。立法机关将帮助行为、预备行为等共犯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总则的规定,属于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突破。独立成罪之后随之而来的他罪共犯与构成本罪的边界与区分问题。什么情况下构成共犯如诈骗罪的共犯,什么情况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本罪罪名适用的首要问题。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酌司法实践判决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在主体方面。根据我们团队对上百分判决书的统计,帮信罪的主体往往是非正规的私自成立的团体组织,个人犯罪及合法成立的公司单位占少数。这一主体特征是与其行为方式相适应的。而传统和网络犯罪的共犯往往个人犯罪数量占优。

2、主观方面的区分主要在于明知的程度以及犯意联络的深度。帮信罪主观故意对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往往是概括的故意,具有概括的认识以及放任的意志。其行为本身具有一对多的特性。帮信罪犯罪人与其他罪名的主犯之间往往没有明确直接的犯意联络,更多呈现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状态

3、客体方面。帮信罪的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限制,其主要体现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方面,要求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区别于一般犯罪提供资金和场所的帮助行为内容。帮信罪构造为”违反注意义务+行为类型限制+为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提供帮助”。其次,帮信罪的行为方式与作为共犯的行为方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存在差异,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往往具有片段性和部分性而作为共犯的帮助行为则具有全程性,连续性的特点,可以说就个罪而言作为共犯的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4、两者客体不同、法益侵害不同。帮信罪要求其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即侵害信息网络秩序,其法益侵害相比于共犯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以“两卡”犯罪即银行卡、电话卡为例,为具体犯罪提供帮助的,构成共犯,以为网路犯罪提供“两卡”为业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践中,在上游网络犯罪人罪行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身在境外无法将其抓获归案的情况下。若共犯人适用正犯的罪名,其刑期将远高于其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产生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此时,帮信罪的适用可以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也是为适应此类现实情况而生。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适用帮信罪比适用他罪共犯往往更加有利。因为帮信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三年以下的案件可适用缓刑,与之相配合的还有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遵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宽判处。各种条件综合评估以后,适用缓刑的概率较大。若帮助行为不构成帮信罪,构成其他罪名的共犯,其罪名和刑期将根据正犯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正犯罪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作为共犯的帮助犯其刑期自然完全可能超过三年以上。他罪共犯的刑期大概率高于帮信罪可能判处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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