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和流水一样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之一为“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在断卡行动中,是否可以理解为银行卡里的流水只要达到20万元即可,还是只有进账数额达到20万元才符合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之一为“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在断卡行动中,是否可以理解为银行卡里的流水只要达到20万元即可,还是只有进账数额达到20万元才符合标准?
浅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称帮信罪),是一个特殊的罪名,特殊在于《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把它既理解为“受到共犯从属性原理的制约”,又理解为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具有独立性。例如,该文认为,“适用本款时(注:即适用五倍标准时)应当注意:一是此种情形下通常是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二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则;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此种情形下虽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独立刑事惩处的程度。”
支付结算金额与流水金额是什么关系呢?支付结算是收或付的双向行为,而流水记录也是记录着进或出的双向行为,在客观事实表征上二者无差别,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明显区别,前者是法律概念,后者是事实或证据概念。换言之,如果称之为结算,就要先行判断是收还是付;而如果称之为流水,那就仅仅是客观记述事实。办案中的“打流水”,不就是取证吗?
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达20万元,是在流水金额达20万元之后的进一步定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近日,相关纪要规定,在被帮助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情况下,流水达到30万就属于情节严重,即可够罪。这其实是在下调证明难度,是一种推定。在这一标准之下,应该允许反证,即如果证明流水中有的不属于收或付的性质,应该允许剔除。
结语
支付结算金额与流水金额是不同概念,后者只是证据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