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袭警罪量刑标准202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袭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袭警罪,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新增的罪名。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现为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

人民警察执法代表了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妨碍人民警察的执法,会造成国家正常社会管理秩序难以进行,同时还可能会给执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权益造成危险或者侵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行为方式上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因此这里的暴力不仅仅是对人施加的强制力,也包括对物体实施的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的强制力。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行为,则不构成本款犯罪。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符合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构成妨害公务犯罪。

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类警察。但是,辅警属于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也都不构成本罪。如何正确认定是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也是在适用本款犯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依法执行职务需要在法律职责范围,如果不在法律职责范围内不属于公务。因为警察属于特殊的执法主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既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可能是在非工作时间,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警察在下班后,遇有紧急情况,只要是履行警察职责,而不要求必须是其实际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就可以视为是在执行职务。如果行为人暴力袭击的不是执行职务的警察,为了报复其执法行为而对警察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第293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属于自然人犯罪。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有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带头或者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暴力袭击警察执法的行为,应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二)认定袭警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袭警的行为并非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还需要结合行为手段、情节等作出综合性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只是辱骂,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不认定为本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界分。

本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是必须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加重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并非一律认定为本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其一,对于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这里威胁一般是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对于以威胁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适用《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其二,对于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277条第4款的规定,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应该予以配合的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应提供的证据、查阅的资料等情形。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因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袭击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对执法现场既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袭击辅警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为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3.关联行为的罪名适用。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在袭击人民警察时使用了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并且达到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如果上述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分别处理。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32条、第234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三)袭警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75条第5款的规定,犯袭警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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