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类强制措施中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逮捕。刑事拘留也可以说是种过渡措施,拘留后如果要羁押就必须逮捕,否则就要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类强制措施中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逮捕。刑事拘留也可以说是种过渡措施,拘留后如果要羁押就必须逮捕,否则就要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期限可分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和检察院自侦案件刑事拘留。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
该期限是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和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间之和。
1、拘留期限10天。一般情况提请批准逮捕时间是3天,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是7天,这样总共10天。
2、拘留期限14天。提请批准逮捕时间7天(3天+特殊情况延长4天),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间7天,这样总共是14天。
3、拘留期限37天。提请批准逮捕时间30天(若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可延长为30天),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间7天,这样总共是37天。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刑事拘留
检察院拘留期限17天。检察院报请逮捕时间是14天,特殊情况延长1-4天,这样最多是17天。其中,下级院一般拘留7天内就要报请逮捕,上级院7天内要决定是否逮捕,上级院可决定是否延长1-4天。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期限的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