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为什么只能委托律师?
针对部分当事人家属这种认为侦查阶段不用请律师或请律师作用不大的思维误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以往的实务经验,笔者就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发表如下意见。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必然陷入巨大的恐慌当中,受法律意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家属会作出不同的选择:有的迷信关系选择托人通过关系把人“弄出来”,而被所谓“关系户”骗了钱财;有的因过于自信,认为“事情不大,关几天就会放出来”,而贻误“黄金救援期”;还有部分家属选择委托律师,也只是希望会见一次,然
一、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是事关当事人前途命运的关键阶段,需要律师及时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所谓“黄金救援期”,通常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这一期间。在“黄金救援期”,律师展开积极有效的诉讼救援行动,成功地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成功地劝阻侦查机关实施进一步刑事追诉行动,那么案件就可以撤销案件而告结束,辩护律师也就成功地协助委托人实现了“出罪”的目标。
由于通常要经历37天的时间,因此人们又将其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陈瑞华《刑事辩护的艺术》
二、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诉法》第34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换言之,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能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开展其他辩护工作。
三、刑事辩护是一门艺术,需要专业人士承办
与建筑业分为泥水匠、木匠、水电工等工种类似,在律师界,律师分为民商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等,钻研方向不同,所擅长的专业便不一样。
以刑事案件为例,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辩护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侧重点,需要辩护律师结合案件进展及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辩护方向与辩护策略。如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是重点;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缓刑或者是否做认罪认罚又成为关键;在审判阶段的焦点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都需要通盘考虑。
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对于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均离不开辩护律师专业优质而高效的服务。如雕刻一样,刑事辩护也是一门需要精雕细琢的艺术,非专业人士是“雕不出花来”的。
四、律师的职责和使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是穷极一切合法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等证据都应收集,但现实中,其关注点、注意力往往在有罪、罪重证据方面,在没有律师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让他们自行挖掘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事实的可能性极小。笔者曾代理一起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团伙诈骗案,侦查阶段会见时,了解到其在该团伙处于从属地位,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以此为由与办案机关沟通,办案机关并未认可,最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其被依法认定为从犯,刑期由十年以上降至十年以下。
五、侦查阶段,除了取保候审,律师还需开展其他有效辩护工作
《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是律师的主要工作,而许多当事人家属往往只关心一个问题——是否能把人“保出来”,对于其他工作的重要性则视而不见。鉴于此,笔者就上述工作的重要性一一阐述。
(一)取保候审
与刑事拘留一样,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所不同的是,取保是非羁押刑,犯罪嫌疑人不用羁押在看守所,在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诉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般而言,除了上述第(3)款因犯罪嫌疑人自身身体原因而取保,其他情况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实刑收监的可能性较小。就该角度而言,部分当事人家属以“取保论英雄”有一定道理。然而,对于强奸等可能判处有期徒十年以上的严重暴力型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等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案件,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几无取保的可能。此时,律师与家属需要调整辩护策略,进行精准的量刑辩护。如笔者代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因国家重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无取保判缓可能性,经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确定进行量刑辩护,从犯罪未遂、从犯、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入手,争取到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此,取保候审只是辩护效果之一,而不是全部。以“取保论英雄”有失公允。
(二)会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会见,通常是指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有几个目的: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如申请回避,申诉、控告的权利,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拒绝回答的权利,核对讯问笔录如有不一致或遗漏处有权修改或补充,否则可拒绝签名的权利以及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当事人了解其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后,能很快克服恐惧心理,在面对办案机关审讯时会更加从容;
(2)了解案情,与犯罪嫌疑人共同挖掘有利的事实。因大多数当事人对于刑事法律知识缺乏专业性认识,对于犯罪未遂、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不甚了解,故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多次会见,细致地了解案情,从细枝末节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为下一步辩护工作做好铺垫。
(3)协商方案。如对于故意伤害(轻伤)等取得被害人谅解至关重要的案件,关于赔偿金额及履行方式等事项需要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协商确定具体方案。
(4)亲情安慰。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他唯一能见到的就是亲属委托的律师,他迫切的想知道家里的情况以及家人对他的态度。律师会见时,可以告知其家庭情况与家人的问候、鼓励,在当事人与其家属之间建立一座亲情沟通的桥梁,给予当事人亲情安慰。律师也可以给其鼓励,建立信念。
(5)了解生活上的需求及权利保障情况。当事人在看守所需要生活费或者衣物,律师会及时告知其家属及时安排。如当事人人权未得到保障,律师可以向驻所检察官或者上一级机关反映、控告。笔者代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当事人在看守所被同室室友无故扇耳光,会见结束后,笔者立即向看守所反映,该所当天即将当事人与打人者分别调离至不同监室羁押。
(6)建立信任基础,确认是否继续委托。家属委托律师后,需要当事人本人确认是否继续委托。通过会见交流案情,双方能建立初步信任关系,便于日后并肩“作战”。
(三)代理申诉、控告
如当事人受到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律师可代为申诉、控告,对因此制作的证据材料,可向法检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四)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侦查阶段,与办案单位沟通至关重要,一是可向其了解案情,交叉印证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对案情有更全面的了解;二是可以向其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请求办案单位核实并制作笔录,利于日后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则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启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会正常运转,自动撤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是以,刑事案件家属绝不能持观望态度。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中,犹如房屋之地基,如没有律师有效辩护则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加之,实务中诉讼程序越到后面辩护难度越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展开积极有效的诉讼救援行动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