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健品诈骗案例判刑,诈骗判刑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天来看个已经判决的上海诈骗案例,保健品诈骗团伙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办公楼,以“健康咨询师”、“中医馆医生”等身份,通过互联网推送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再以统一话术单,冒充专业医务人员,向耳疾患者虚假问诊、断诊,虚构药品来源及治愈率、虚构一人一方配制、使用虚假患者好评截图、虚构药品无效原因,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高价推销“福寿胶囊”、“旺安耳聪通窍丸”、“参苓健体粉”等药物、保健品,据此骗取被害人钱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判决如下:
一、郑某(耳科组长)伙同杨某、刘某某、郭某、杜某诈骗犯罪数额均为人民币142,330元
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张某诈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0,548元,
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张某某(耳科组长)、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3、杨某4、盛某某、化某、冯某2诈骗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0,600元。
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3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某4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化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冯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刘某技术人员,为“耳科”人员制作虚假的患者好评截图等虚假宣传内容,发至微信“素材群”后由其他诈骗人员使用,参与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2,930元。
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邓某某、化某、李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2,330元。
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张某2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7,684元。
张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公民钱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