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做什么?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为当事人做什么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当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阅卷,查阅所有卷宗,这就意味着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情,能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当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阅卷,查阅所有卷宗,这就意味着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情,能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辩护。相较于侦查阶段,本阶段律师辩护能够更多依托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开展包括核实证据、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交法律意见和约见检察官、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以下,笔者将详细展开律师在审查起诉的工作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展示工作效果。

律师审查起诉工作的具体内容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的工作有项:一是阅卷;二是会见核对证据;三是收集调取或排除非法证据;四是提交法律意见,约见检察官;五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羁押必要性审查。

1.阅卷

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现在每个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基本上都给律师提供卷宗的电子版。以广州为例,我们会事先向检察院的案管中心查询案件是否已经到了检察院。如果到了就通过微信预约(有的是电话和邮件),然后在确定的日期到检察案中心阅卷。基本上,案管中心提供的阅卷内容范围就只有纸质卷宗的扫描版电子版材料的光盘。对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录音或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额外的电子证据材料,需要另外向经办检察官申请。一般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次退查的,律师需要阅卷三次以上,如果还要调取其他证据的,则不止三次。

2.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

律师阅卷后,一方面对证据中出现的疑问,则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对;另一方面,反过来告诉当事人证据情况,然后由当事人对证据中有存在疑问的,向律师提出,对于证据有遗漏的则需要申请调取。实践中对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核实证据的范围还有争议,但基本上律师向当事人核实客观类证据和当事人自己做的笔录则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其他言辞证据,则还有争议。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既然当事人的辩护权,就应该让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内容,当事人才能更好的辩护;而律师有核实证据权,就不应该限制律师核实证据的范围以及证据的内容。所以,一般律师会就其他言辞证据的内容向当事人核对。对于敏感性的案件,律师则会采取折中的办法,在庭前会议向被告人开示证据之前,只向被告人披露其他言辞证据的内容,而不披露言辞证据的主体信息。

3.阅卷和会见后,对于有证据疑问的还要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

对于个别案件的现场存在疑问的,还会去查看现场以发现问题。例如,当事人说笔录的内容不是他说的,那么律师则可以申请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查阅是否属实,以决定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关键证据没有取证的,则嫌疑人可以提供相关的线索申请检察院调取。

4.提交法律意见和约见检察官

我国《刑诉法》规定,律师书面申请约见检察官的,则检察院应当安排时间在检察院的接待室,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那么对于案件存在争议、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属于《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一定要约见检察官反映意见。笔者曾经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当时经办检察官已经准备提起公诉,但是经过辩护约见反馈案件定性有问题,如果按轻的罪名认定,还未达立案标准。结果,检察院退查一次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5.律师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案件到了审查起诉,如果当事人侦查阶段没有取保的,则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也不给取保。但是,如果符合情况的,律师还是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再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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