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诈骗案,是普通的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近两年,贷款中介行业发展非常迅速,但是也出现很多漏洞,导致利用贷款中介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一系列诈骗案件的频发。那么,当贷款中介涉嫌诈骗时,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是普通的诈骗罪,还是更为具体的合同诈骗罪?

近两年,贷款中介行业发展非常迅速,但是也出现很多漏洞,导致利用贷款中介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一系列诈骗案件的频发。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那么,当贷款中介涉嫌诈骗时,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是普通的诈骗罪,还是更为具体的合同诈骗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虽然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二者在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诈骗罪是一种单纯的侵犯财产犯罪,它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合同建立起的法律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对于贷款中介而言,他们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其业务行为本身就涉及到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因此,当贷款中介涉嫌诈骗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如果贷款中介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之前或之后,通过虚构贷款条件、夸大贷款额度、隐瞒真实费用等手段骗取客户财物,那么这种行为显然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这些行为虽然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但并未充分体现出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本质特征。

然而,如果贷款中介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违法营销、虚假承诺、高额收费等手段骗取客户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很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中介不仅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还通过破坏市场规则、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方式,给整个贷款中介行业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为了更准确地界定贷款中介诈骗案的性质,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交易性和财产性。

也就是说,这种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出财产的转移或交易关系,并且能够为行为人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

对于贷款中介而言,他们与客户签订的往往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商事合同,即贷款中介提供贷款咨询、申请、审批等服务,客户则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这种合同不仅具有交易性和财产性,而且也是贷款中介进行业务活动的基础。

因此,当贷款中介在与客户签订这种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服务内容、夸大服务效果、隐瞒真实费用等手段骗取客户财物时,其行为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还通过破坏市场规则、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方式,给整个贷款中介行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所以,贷款中介诈骗案的性质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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