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决定补充侦查: 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就会决定进行补充侦查。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决定补充侦查:

    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就会决定进行补充侦查。

    选择补充侦查的方式: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则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只能自行侦查。

2. 实施补充侦查: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制作退查文书:检察院要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书面意见中通常会明确指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方向和要求等,以便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在接到退查案件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重新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勘查现场等,以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

    检察院自行侦查:如果检察院选择自行侦查,会由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或相关办案人员负责开展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他们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侦查手段,如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同样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任务。

3. 侦查完毕后的处理:

    重新移送检察院:无论是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还是检察院自行侦查完毕,都要将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收到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后,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4. 作出最终决定:

    符合起诉条件:如果经过补充侦查,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公诉。

    仍然证据不足: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是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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