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不同阶段做认罪认罚的效果
根据我国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我国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此可知,无论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审判等诸环节中,犯罪嫌疑人都有权选择认罪认罚。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阶段认罪认罚,其获得的从宽程度以及实现的难度可能会有所差别。
如前所述,认罪认罚的难度将会因不同的诉讼阶段而异。例如,在公安、检察阶段,由于受到双重办案机制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相对较为顺畅,且往往能够得到两机构的大力支持。然而,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由于办案职权及程序要求相对复杂,犯罪嫌疑人在此时认罪认罚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在二审、再审环节,尤其是法院以书面形式展开的审理方式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往往遇到种种实际困难。由此可见,被告人推迟认罪认罚的时间越久,实现确确实实的减轻处理的难度也就越大。
此外,从宽的幅度及具体表现形式也都因为订约时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这个情节,赋予其适当的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益处主要体现在程序效率和量刑减让两个方面。首先,在程序效率方面,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通常会优先考虑采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来快速处理,尽可能确保在最小时间内完成整个审判流程。这就大大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缩短了当事人及其家属承受的心理压力和负担。其次,在量刑减让方面,如果被告人在检察阶段能够主动并且诚实地上交认罪材料,他们很可能会得到格外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些轻微的犯罪甚至可以避免被诉至法院接受审判。值得提及的是,即使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之后其取保候审的机会相较于没有履行该誓约的罪犯也会明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