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市强奸罪要判刑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苏州市相关量刑规定,强奸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苏州市相关量刑规定,强奸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其他情节
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20%-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 40% 以下;
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40% 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