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市强奸罪要判刑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苏州市相关量刑规定,强奸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苏州市相关量刑规定,强奸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 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 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其他情节

  • 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20%-4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 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 40% 以下;

    • 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 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40% 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合来看,在苏州市强奸罪要判刑几年?在具体的案件中,判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等,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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