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帮信罪怎么区分?
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区分?为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帮助行为,既可能涉嫌诈骗罪,也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区分?
为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帮助行为,既可能涉嫌诈骗罪,也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下,两罪的量刑差异巨大: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即使是按照从犯处理,量刑往往也很高;而帮信罪最高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帮信罪,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非常重要。
诈骗罪与帮信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主观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一)”)四(三)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3.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4.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5.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6.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8.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诈骗罪和帮信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一)认识因素方面,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具体的故意;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或知道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概括的故意;
(二)意志因素方面,诈骗罪的行为人持一种希望的心态,为直接故意;而帮信罪的行为人除了希望的心态,还有一种放任的心态,除了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
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事中有意思联络,有通谋;而帮信罪的行为人,一般没有通谋或无法查清是否有通谋。
二、客观方面
都是为犯罪提供帮助,但对诈骗罪和帮信罪来说,帮助的内容、程度也不同:
(一)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仅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既包含帮信罪的特定帮助行为,也包含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一般性帮助行为;
(二)帮信罪的帮助行为,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无此要求。
三、客体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