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怎么区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区别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的一项新罪,将原本“妨碍公务罪”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规定独立成罪。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的一项新罪,将原本“妨碍公务罪”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规定独立成罪。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增设袭警罪便被诸多人大代表、司法部门提起。因为在实践中,对警察执法的保护力度不全,暴力袭警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对警察造成的伤害程度较为严重。

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规制暴力袭警,一方面没有单独罪名起到的威慑作用强,一方面警察在执法中遭到暴力威胁的概率要远大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另一方面妨害公务与暴力袭警本身存在包容关系,如何区分也给司法实践造成混淆。

(一)准确把握袭警罪的适用

2020年1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针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虽然新刑法新设了袭警罪,但仅仅是将该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并未改变该罪规制的违法犯罪的性质,因此在认定“袭警罪”上仍然适用该司法解释。

根据该解释,第一,在侵犯的犯罪对象上,袭警罪保护的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既包括进行刑事追诉侦查职责的警察,也包括执行治安管理等职责的警察。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暴力袭警”行为包括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如进行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也包括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毁坏、抢夺,并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包括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

第三,在犯罪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的一切自然人主体、无其他免除刑事责任事由的均可以构成该罪,其中醉酒人暴力袭警的,同样构成袭警罪。

第四,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上,袭警罪具有共同犯,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构成袭警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第五,在处罚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两档法定刑,其中具有暴力袭警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暴力袭警的,严重危及其警察人身安全的,则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是使用玩具枪、或者一些杀伤能力很低的仿真枪等不可能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则不能适用第二档法定刑。

第六,在暴力袭警中涉及其他犯罪的,应当具体分析。如果抢劫、抢夺民警枪支,则可能构成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行为人暴力袭警,造成警察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择一重处罚,且酌情从重处罚。

(二)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袭警罪是对妨害公务罪保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单独进行特殊的保护。

因此,第一,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妨害公务罪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出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袭击警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被置于妨害公务罪之下,对于其他达不到暴力袭警程度的袭警行为,如虽然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因暴力程度达不到暴力袭警,仍然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阻碍”,虽然与“暴力袭警”同样实施暴力方法,但具体表现行为有所差异。暴力袭警的主观恶性要大于暴力阻碍执法,前者带有故意伤害、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后者目的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并不一定有伤害警察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第三,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前者是唯一构成暴力袭警、袭警罪的方式,后者以暴力方法相威胁警察的行为,仍然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第四,对于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拍打、轻微的肢体冲突等,达不到犯罪程度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和细化了暴力袭警的刑罚规定,改变了对暴力袭警“一律从重处罚”的一刀切式处理方式。只有当暴力行为达到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时,才能适用第二档升格法定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改变表现出“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彰显了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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