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区别
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常出现混淆,两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均侵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在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上也具有相似性,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竞合的情况,因此,需要对两罪进行区分。
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常出现混淆,两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均侵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在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上也具有相似性,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竞合的情况,因此,需要对两罪进行区分。
从犯罪类型来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对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疏漏之处进行了规制,主要打击交通领域内的危险驾驶、超速超载、追逐竞驾、醉驾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个“口袋罪”、兜底性犯罪,将一些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达到相当危险程度的犯罪进行规则。这意味着,危险驾驶作为危险方法的一种,如果达到相当危险程度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从侵害的犯罪客体看,危险驾驶罪侵犯的主要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地点也限于公共道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公共安全不局限于交通领域,涉及方方面面的公共安全,只要发生在公共场合、危及到公众安全,即属于该罪的犯罪客体。
从犯罪主体来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局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特定条件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均可构成该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从主观故意上看,两罪的行为人均为故意犯,行为人均属于明知其实施的危险驾驶或危险方法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或具有希望发生该危害后果的直接故意,或具有放任该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从犯罪手段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速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手段多样,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驾驶或其他危险方法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手段。
从危险主动性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加害目的,具有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主动加害性,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或危险结果的放任,并不具有主动加害目的。
从危险性质来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无论是否造成具体的危险,只要行为人危险驾驶,就意味着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就可能构成该罪。因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驾驶人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发生严重后果的概率被大大提高,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一经实施就使得法益陷入危险状态,就足以认定犯罪直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具体危险犯,要求给法益造成具体的危险,在公共场所中可能不存在现实的人或财产,即使实施了危险方法,也没有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因此也不构成该罪。
从危险程度来看,能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要求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造成的危险具有相当性,这种危险程度要求较高,造成危害后果、侵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严重性较高;而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仅是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严重程度远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
纵然两罪具有诸多不同,综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便可以做出判断,但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兜底性条款,在特殊情形下,两罪便会发生竞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程度达到与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为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也应当适用较重的处罚,危险驾驶罪仅判处拘役、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为了避免将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已经达到相当危险程度的行为轻判,也为了避免重罪向轻罪逃逸,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