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案例
家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带走了?不要慌,记下以下四点,委托律师来帮忙辩护。
家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带走了?不要慌,记下以下四点,委托律师来帮忙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说嫌疑人虽存在诈骗传销行为,但达不到刑事法律追诉标准。
三、不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可能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据法律规定可知,并非所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都一定构成本罪,是否构成本罪要看涉案人员是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四、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的情况,这里分享一则案例:当事人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在律师的积极辩护下,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L某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意不起诉L某。
案情简介:
退休民警L某投资200多万到某个APP,想参与一种新型电商模式营销,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份左右,L某先后投入两百多万的资金到XX省XX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有多份《XXXX合作养殖委托代售合同》。
据L某当初对公司的了解是:XX省XX有限公司各种营业执照齐全,实地查看公司养殖场里有小鸡大鸡,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养鸡企业,是XX省引进的扶贫项目。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L某沟通案情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律师多次联系L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及时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就L某的案情,律师提出以下几个辩护点:
(一)L某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犯罪意愿。
L某陈述:我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犯罪意愿,要不就不会自己投入两百多万的资金进去,我一心一意是在投资做养鸡生意。(有合同和交款发票为证)
(二)L某夫妇在XX区内大肆推广XXXX公司传销模式的XX土鸡养殖项目,以预售XX小香鸡的名义,以推广分红为诱饵,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300余人,层级达到8级,但缺乏证据,而且说是300人,实际并没有,很多人是一张身份证注册十几张手机号,进入平台进行“薅羊毛”。
(三)根据L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目的、客观表现,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L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L某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意不起诉L某。2021年10月3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1〗X号),决定对L某不起诉。
中国的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不捕率约48%;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起诉率约28%。而如果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只有约万分之5。由此可见,越早请律师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