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管理或控制3人以上妇女进行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管理或控制3人以上妇女进行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

“组织”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按摩店、足疗店、出租屋、休闲会所、水疗馆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第二是行为人利用其从事服务行业的条件,在经营服务业的同时,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其协助、帮助作用的行为。如为组织者充当打手,看门望哨等。这种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实际上也是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组成部分,但因为其性质和作用与组织卖淫者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也就是将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正犯化。


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也存在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定罪处罚的情形,对于被告人来说,只要量刑足够轻,最好是不起诉,退而求其次判缓刑,适用哪个罪名都无关紧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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